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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莲:刑罚进化下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要:随着刑罚的进化,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逐渐确立,但基本未有未成年与成年人区分,独特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仍然缺失。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借鉴美英两国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机构设置与人员培养来探索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关键词:社区矫正  自由刑 非监禁刑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人们基本上是没有未成年人观念的,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意义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在许多立法规定、著说、朝廷奏折等却隐含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文化观念和法律态度。

随着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惩罚刑”向“教育刑”转变,非监禁刑成为现代刑罚立法的趋向,这种趋向逐渐渗透到我国,导致我国对未成年犯刑罚认识的转变。新中国成立之后,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实践证明,对轻微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矫正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自从2003年“两高两部”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逐步推进,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社区矫正。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并没有单独将未成年人独立出来,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发展。因此,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具有必然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为了将未成年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党和国家确定了改造未成年罪犯的工作方针,即“教育、感化、挽救”。我国司法部已注意到对未成年人应给以更多的非监禁刑措施的问题。我国开展社区矫正7年多以来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但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矫正对象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对他们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的同时,还侧重采取了适合于未成年人特点的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培训、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培训等项目。我国还设立了未成年人管教所、少年法庭等机构,虽然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有一定的时间和摸索,但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们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犯对自己的犯罪缺乏正确的认识

 未成年人在社区服刑期间始终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为自己和一帮朋友所做的事情只是小事,不需要得到法律的处罚。有些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但是量刑太重,思想上相不通。

(二)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权利分工不合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的执行;依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的规定,5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同时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司法矫正实践中,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司法矫正机关是工作主体。司法矫正机关负责对社区服刑罪犯的日常监管、教育、考核,而对罪犯请销假审批、提议减刑、提议收监等奖惩权限却在公安机关,刑罚执行的衔接容易出现问题。

(三)缺乏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

从目前各地矫正人员构成看,有从公安、司法行政、监狱、劳教部门抽调的民警,大多数是从社会上招募的人员,具有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不多,往往经过短期的培训就直接上岗工作了。另外,由于薪酬待遇偏低、职业发展前景不明等原因,招募的矫正工作人员中,高学历、骨干社工流失占一定比例。

(四)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正方法和矫正项目还不多

我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处于起步阶段,除了上海等个别城市采取了有别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矫正方法,大多数试点地区缺乏针对青少年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的矫正方法,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平等”、“信任”等理念及方法、技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还不普遍。适合犯罪青少年矫正的项目还不多,这些地区大都是采取暂缓起诉或暂缓判决,以社区服务令的方式,要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无偿的公益劳动。虽然以社区服务令的方式要求犯罪的青少年进行一定的无偿公益劳动是必须的,但是对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应当是全方位的,社区矫正的方法也应该多种多样,以便给青少年罪犯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经验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矫正不仅有不同于成年人的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而且有丰富多彩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现以美英为例,探讨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

(一)美国

美国是社区矫正制度最早最成熟的国家,美国不重视立法上规定社区矫正的性质,重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以下特点:

1.管理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管理组织与成人的有所不同,美国是由50个州和一个哥伦比亚特区组成的联邦,社区管理有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目前在美国的社区矫正中,政府机关通过签订合同或是购买服务的形式,让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最佳的管理方式是在未成年人法院的控制下由当地的政府机关来提供资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分为正式工作者和自愿工作者。社区人员只有具备严格的学历要求,通过严格的培训以及严格的考核才能完成以上任务。

2.矫正的项目主要包括缓刑和释放后的安置(即:假释),以及针对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向制度。主要项目有(1)赔偿和社区服务。近年来,美国在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中,适用赔偿和社区服务的方式有所增加。赔偿项目主要是适用那些轻微的犯罪,如:破坏财产、盗窃和伤害。对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主要是由美国少年法庭的法官在法庭上以判决的翔实发布,明确规定社区服务的场所、机构、方式、时间等详细内容,故而它是一种司法制裁方式,而非行政制裁措施;(2)家中监禁和电子监禁;(3)宵禁;(4)养育之家;(5替代的学校;(6)日处遇项目;(7)离家出走项目。

 (二)英国

在英国,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主刑,与其他的主刑并列。其特点如下:

1.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在英国,内政部设有监狱局和缓刑局,这是参与法院刑事判决的两个主要执行机构。其中缓刑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刑的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调查。英国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在中央一级为内政部国家缓刑局,在全国的10个行政大区的42个区设有地方缓刑服务局,直属管理。中央和地方的缓刑机构工作人员共计1. 75万人,称为矫正官,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接受国家缓刑局的统一管理。在英国42个区都设有性质为非政府组织的地方假释委员会,主要工作是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负责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矫正措施。(1)护理中心令。护理中心令由治安法院、王座法院或少年法庭对10岁以上、20岁以下的犯罪人适用。当这些未成年人实施了对成年犯罪人可以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中心令。这些中心通常由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教师等志愿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少年宫等场所举办,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解决与犯罪相关的问题。(2)监管令与行动计划令。监管令相当于保护观察令,主要是针对更轻的犯人,专门对10岁以上、17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帮助他们顺利地成长。行动计划令刑期更短,最长不得超过90天通过以上考察。

三、在中国模式下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发展与推进,需要尽快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但是不能人云亦云,在适合自己国情的情况下找到一条可行的道路。

(一)全面协调整合法律,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

填补立法空白,堵塞司法漏洞,弥合制度断裂,全面协调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创设一个中国模式的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其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注入未成年人司法内容。创立未成年人法院、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未成年人警察科处室,专设未成年人法官、未成年人检察官、未成年人警官,这些特殊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在现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特别要求具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专业知识,性别比例向女性倾斜。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中社区矫正部门与未成年人法官、未成年人检察官和未成年人警官之间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有机配合工作制度。

(二)设置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组织既是刑事司法矫正,也是社会公共管理矫正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应在当地基层政权、司法行政组织的领导和协调下,加以组织领导和实施。在己经实行社区矫正的省(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在司法厅(局)设立办公室。在试点的各级地方组织都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笔者认为,应该结合国家司法改革,在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体系,以组织实体作为载体,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

(三)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素质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笔者认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心理素质。必须具备一定的资历,一般来说,他们应当受过高等教育,年富力强,应该接受过有关专业的学习或培训,最短应该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进修或实习,应该具备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人类学、公共关系学、精神病学、医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热爱社会工作,有爱心及责任心,善于引导未成年人。

(四)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方案和矫正项目

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并且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未成年人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容易发生错误的想法,从而导致犯罪。其在被判刑后如果没有正确的心理引导,他们可能从事更加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应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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