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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明、富浩强: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案件概况

甲系年过花甲的退休老人,偶然一次参加了乙公司的投资项目宣传活动,将自己辛苦攒下来的养老钱投入名为“某某房产”的项目。2015年甲与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数份,约定:甲出资14万元购买乙对该房产项目公司的部分债权,乙按照月利率1%向甲支付利息。起初一切均按着乙的承诺发展,甲看到每月自己的银行账户内会准时打入相应的利息,想着可以安享晚年生活。但好景不长,2016年3月甲见这个月的利息一反常态,已经逾期了两个星期,便拨通了乙公司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感到不妙的甲马上赶到乙公司,才发现已是人去楼空。再去到房产项目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乙已经将之前的债权全部作废,转作了新的债权协议;该房产项目公司对乙的债权转让行为毫不知情,并且该投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现已停滞,何时建成更是一个未知数。

案情分析

很可能血本无归的甲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甲与乙法律关系的确定上。存在以下分歧:

一、甲与乙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甲与乙签订名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合同内也明确甲方出资购买乙对房产项目公司的部分债权,合同内容及合同标的都是较为明确的对象,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甲与乙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二、甲与乙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虽然甲与乙签订名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但在附件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借期、利息及计算标准等借贷的实质内容,且在实际履行时由乙依约定期向甲支付利息。另外,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应是乙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转让,由债务人向甲履行偿还义务。但房产项目公司并未接到通知,且从未向甲支付过利息。

因此,甲乙之间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乙以投资理财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

 

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甲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甲乙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载明乙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相应债权转让给甲,但乙未将债权凭证交付给甲且未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房产项目公司,故甲实际上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从利息来源分析,甲所得利息来自于乙而非由债务人房产项目公司支付,故甲的出资更符合民间借贷的性质,依法判决乙偿还甲全部本息,完全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律师提示

近年来,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数量爆炸增长,除了以项目开发等名义吸收老年人投资、入股外,更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货币等新兴名词迷惑老年人。与本案类似,今年爆发的“e租宝”案件中90%都是老年投资者,这类“庞氏骗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由于老年人喜欢存钱,贪图小便宜,容易轻信他人,一旦被盯上,无法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落入早已准备好的圈套。因此在日常投资理财中,无论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应理性分辨投资项目,最好能提前咨询律师,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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