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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芳芳:员工与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员工邹某与广州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双方就用工地点、员工工资等方面进行约定,后甲公司将邹某派往本市某工地处,负责该工地的相关项目,该工地的承包方为乙建设公司,该公司为邹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6年8月中旬,邹某在工作中受伤,因与建设单位及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发现:1、邹某虽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从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的相关条款以及上班打卡等材料中均能反映出该份合同实际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基于前述理由邹某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2、因建设单位乙公司为其在本市购买了工伤保险,故可以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劳动仲裁也是由本市管辖。

律师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就本次工伤事故答复如下:首先鉴于邹某的伤情已经稳定,且未超过工伤认定的法定申请期限,故第一步需要向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明确了邹某的伤情符合工伤的前提下针对于向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的认定,后其伤情被评定为工伤10级。

在进行一系列调查取证后,律师向吴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向邹某支付工伤相关待遇,经仲裁委调解甲公司愿意向邹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此外因邹某的工伤保险系建设单位乙公司为其购买,故在调解书中也明确了甲公司必须配合乙公司为邹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等相关手续。

律师建议:

1、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应当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

2、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保留好相关就医凭证等能够认定为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证据材料,避免自己陷入无证据主张的被动局面。同时应当在伤情稳定后尽早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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