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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莲:浅论民族地区的乡村民主建设

 要:民族地区的乡村民主建设, 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民族地区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出现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乡政与村治、村治机关与村民等一系列的矛盾, 村民自治的家族化倾向也开始出现。这些不和谐因素的出现, 有其深刻的体制原因、历史原因, 也有村治机关自身的原因。如何解决民族地区乡村民主建设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文章试从民族地区乡村民主建设的特征、民族地区的乡村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民族地区的乡村民主建设的对策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民族地区;依法治村;法律对策

 

一、民族地区乡村民主建设的特征

(一)主要依靠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推动

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是在党委和政府作用的推动下,是一种政权推进型的基层民主。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执政党和政府在基层民主建设上具有决定作用,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关键。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也是党领导农村村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是必然的。 

(二)村民自治建设以经济建设为基础

带领村寨农民发财致富,这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目的,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保证农民在乡村当家作主,这并不是我们党在农村工作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后目的。在农村搞村民自治决不是为自治而治,而是要通过这种制度把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走上致富路,从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因此,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组织村民实施自治制度,总是围绕着把农村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而展开。村建的好坏,成果的大小,村民自治制度运行顺利与否,总是用经济发展的尺度,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衡量,目的就在于帮助村民发展经济,建设小康村。

(三)其主要内容是建立村委会、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民族地区村委会的数量有变化,质量在提高。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6.3万个。[2]国家鼓励大学生到民族地区工作,给予优惠政策,许多有文化、有本领的大学生参与进来。许多乡村的集体项目建设等村内大事,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讨论后再做决定,并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建立村委会的同时就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是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民族地区的乡村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一、有些地区的村寨尚未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民族地区的其他地方,特别是在那些高寒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村寨未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没有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就建立不起来,自治制度不能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自然没有制度保证。

 第二、有些地区的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在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仍然是乡镇对村里的事指手画脚,村委会为乡镇“跑腿”。相当数量的村干部仍然是乡镇党委和政府任命的、指定的,而不是有村民自己选举出来的;村民大会不能按期召开,或着召开也是走过场,搞形式,村务管理仍然是少数人说了算数;许多村寨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上级工作队的帮助下甚至命令下建立的,没有群众基础或是群众基础不牢固,工作队走了,村民自治制度也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

 第三,有些地区的村寨干部班子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影响村寨民主建设和发展,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民族地区,一方面是有的村委会砍、散、懒,认为干部难当,报酬低,工作繁重、杂乱、麻烦多,干了公务,误了家务;有些村干部素质低,作风差方法不当,群众不拥护;有些村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处理不当,党支部包办太多,支持村委会不够,或监督不力。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的村干部作风霸道,不关心村民的经济、政治利益和权利,办事为所欲为,有些干部善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在税费的收缴和使用方面,出现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这些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极大地影响了村民对村委的信任,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

 第四,农村的宗法势力对村民自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宗法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宗法观念已深入人们的骨髓之中,一些封建残余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或多或少还在发生作用,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受其影响较深。1983年我国农村实行政社分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政权逐渐失去了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基层政权组织能力的弱化为家族化倾向提供了滋生空间。再加上农村中亲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又成为村治家族化倾向的滋生土壤。村支书与村主任以及村“两委”班子的矛盾等制度安排的功能缺失更助长了家族化的倾向。总之,这些因素造成了村治中的家族化倾向,与村治中的民主原则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如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等等。

三、民族地区的乡村民主建设的对策

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一)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乡政与村治的法制化

这是理顺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自治正常运作和深层拓展的关键。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本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现村民自治。农村农民享受民主政治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诞生于20 世纪80 年代, 曾被称为“现阶段中国农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3]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细化法律法规,通过各级人大与民政部门的具体工作,引导村民制定出上合国家法律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具体实用、便于操作的本村自治章程和制度, 使乡村治理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乡政和村治都有法可依。理顺乡村干部对乡政和村治关系的认识,充分发挥土生土长乡村干部的作用,加快乡村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应该规范乡镇政府的行为,乡镇方面要在思想上从对个别领导负责转变为对村民负责,在职能上要从领导转变为指导, 在工作上要从命令转变为服务,使政府的职能得到根本转变,为广大农村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而服务。只有乡镇党委和政府干部在思想上、职能上和工作方法上得到转变,乡政和村民自治的矛盾冲突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才会进一步发展。

(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铲除封建残余思想生存的根基

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习惯,他们逐渐摆脱原有的家族感束缚,用理性的眼光去审视基层政治生活,推动和促进政治生活民主化。要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 首先,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反对封建残余尤其是封建宗教思想的束缚, 走向自主、自立、自强; 其次,要积极创建农村文化娱乐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媒体的作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增强其民主参政意识; 第三, 进行乡村社会动员,加强反封建的舆论导向, 教育农民与教育干部并重;最后,加强乡村民主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解宗族组织和势力对乡民的控制和对乡村政治的负面影响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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