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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芳芳:未成年“打赏”网络主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相比于10年前而言,网络的普及显得愈发突出。然而,网络却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更多深层次的弊端隐含在表面平静的大海之下。依据全国第六此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0-14岁的人口我国总人口的16.60%,15-59岁占我国总人口的70.14%,换言之,我国未成年的人口远远超过20%。作为我国的后起之秀,未成年的成长及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网络普及的今天,有关于未成年花上万元“打赏”网络女主播的新闻层出不穷。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兴亡。作为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如何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如何正确的使用网络成为了家长、学校、社会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如何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如何使他们在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下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   打赏行为   法律分析   措施

 

【正文】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祖国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为了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网络环境,减少因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不当行为给自身或者是家庭带来巨额损失,也成为现如今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打赏”现状

河南13岁男孩打赏网络主播2.4万,花掉父亲救命钱;海南海口环卫工人李女士发现辛苦存下的4万多元从账户上不翼而飞,原来全部被自己12岁的儿子用来打赏了游戏主播;武汉市舒女士发现八岁的儿子童童(化名)用其支付宝账号,将家中9万多元积蓄以购买“金豆”、赠送礼物等方式打赏给了虎牙直播里的多名游戏主播;内蒙古16岁男孩沉迷网络打赏主播,两个月花掉家里29万……在网络搜索中输入“未成年”“打赏”等字眼,我们不难得到众多关于因未成年“打赏”行为所导致的恶劣后果,那么这样的后果又该由谁负责?

二、“打赏”行为兴起的因素

1、网络的普及带动新兴媒体的出现。

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互联网行业整体向规范化、价值化发展,同时,移动互联网推动消费模式共享化、设备智能化和场景多元化。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的同时,媒体行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向大众“推荐”自己的行为方式,这种方式的另一种名称叫做“自媒体”。

2、新兴支付方式的出现与隐患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支付手段,现实生活中钱包的使用频率逐渐被新的支付手段所代替,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支付宝、微信这两种支付途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能够发现,在许多商场内很多商家在店内放置了支付宝、微信付款的二维码,更有甚者路边早餐摊位也在醒目处放置了二维码,方便消费者购买。现在在众多年轻人的消费观念中不难反映处现在年轻人对于手机支付的依赖性,有些人认为出门消费带上手机就可以了。

3、未成年人所能支配的金额增加

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现如今人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上升。我们时常能从新闻里看到相应的报道:“某未成年过年压岁钱上万”等报道。然而针对于未成年这种特殊人群,理财意识或者说是金钱观念并不成熟的条件下,很难在充满诱惑的网络世界中保持合理的消费观念。

三、“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1、什么是“打赏”,打赏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所谓的“打赏”就是在直播平台,通过用现实货币购买虚拟的、用于赠送或交易的物品,例如某网络平台向使用的“金币”、“轮船”等等,再将这些物品赠送给直播博主。

2、“打赏”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①在购买虚拟物品时,作为尚未成年的行为人是否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有效。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以及即将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显示,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相反的,18周岁以下的行为人即未成年人。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将未成年人归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与他人订立纯获利益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时,该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上述行为。因此在“打赏”过程中,行为人的处分的标的额是否超越了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成了判断其“打赏”行为能否成立的标准。

目前,我们在新闻中看到大部分内容都是未成年人花上万打赏主播,那么我们就要考虑“上万”的花费是否与未成年的智力、年龄相符合。可能每户家庭的经济水平不同,针对于子女零花钱的金额也是各有所异,如何能够正确、理性又符合实际地划分出一个符合未成年人的消费标准,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方面。

②在“打赏”这个行为过程中,作为未成年人能否成为一个适格的赠与人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虽然“赠与”行为是一个双方行为,但其确是一个单务合同,即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即可,即受赠人不需要承担合同相应的义务,除非另有约定。所以考虑到“赠与”行为的特殊性,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是有特别规定的,即在一定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看到:首先我们可以从能够撤销“赠与”行为的条件中发现赠与人与受赠人在某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是与赠与人之间有明确的条款,但是在“打赏”行为过程中,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者说与受赠人明确某种相对应的合同义务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赠与人想要通过这种方式去撤销“赠与”行为缺乏所需要的条件。其次,另一种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的条件是因为“赠与”的行为致使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家庭生活或者日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严重影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通俗来讲就是主张撤销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关于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已经严重影响日常生产生活,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证据往往比较难收集,如果当事人仅仅提交银行卡、工资清单等证据,是否能被法院采信也是需要当事人考虑的问题,然而以上证据哪怕被法院采信了,但其最后的结果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不是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此外,法律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况,如赠与物尚未交付,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再则如赠与物已交付给受赠人一般情况下不得撤销,除法律法规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可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况以外。然而在“打赏”的过程中,这种行为可能是持续性的,且从开始“打赏”到最后结束,在时间上是非常短暂的,所以基本上也不会存在“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者是“随时撤销赠与”的情况。

当然上述行为所考虑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在符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下所作出的行为,如超过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下则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撤销,这就回归到上一个论点当中了。

③在“打赏”的过程中,未成年也应当提高警惕,防止被欺骗。

如今,网络直播成了新兴的职业,有些主播为了赢取网民手中打赏的货币,采用欺骗等非法手段,加之未成年人心智未发育成熟,使得“打赏”行为愈发频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如在“打赏”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主播采用了欺诈等手段,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未成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主张撤销“打赏”行为。

④未成年人无权处分其父母财产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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