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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新:论保险欺诈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迅速崛起,在社会生活中,保险逐步得到民众的认可和重视,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发展时期。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欺诈现象,近年来却在我国保险业中也不断上演,且已经到了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地步,这也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及第三人方面的欺诈。本文主要针对狭义上的保险欺诈,论述保险欺诈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从法律人的角度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欺诈;防范措施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纵观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开办保险业务的国家不被保险欺诈问题所困扰。保险欺诈成为当前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为被欺诈而导致赔款支出最高可达到保费收入的50%  2002年美国的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年内发生的保险欺诈使保险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约224亿美元,人寿保险公司发生的欺诈一年内使保险公司蒙受的损失约在730亿美元,在美国,由于保险欺诈致使每个家庭每年平均增加200-300美元的保费成本⑵。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到2005年上升至10%⑶,有统计数据显示到2012年已经攀升至12%,且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保险业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标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保险欺诈易于产生。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根据美国2001年的一项调查估计,大约30%的财产、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的索赔与欺诈有关;劳工工伤保险约25%涉嫌欺诈,汽车保险中约20%的索赔有欺诈行为⑷。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金额与美国相似,约占理赔总金额的20%左右,个别地区或者保险公司甚至达到理赔总额的30%以上⑸。中国保险业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保险欺诈行为日趋严重,无论对保险业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这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保险欺诈已经发展成为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后的“第三号灾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⑹。分析保险欺诈的特征和危害,探讨发生保险欺诈的原因和防范措施,对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保险欺诈的研究和防范,加强对保险人的保护,促使保险市场形成科学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有效地推动保险业的讯速发展。 

一、保险欺诈的特征和危害

   (一)保险欺诈的特征

    保险欺诈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种⑺:

    1、故意性。诈骗的行为人故意隐瞒保险事实,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保险诈骗的主体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和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特殊主体。

    2、隐蔽性。由于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欺诈行为者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使保险人难以预防与识破其欺诈的非法动机和目的。有的案发时间、地点、环境、气候比较复杂,给保险人的查勘、验险、调查、取证等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给欺诈行为隐蔽事实真相提供了客观的条件,也给保险人增加了反欺诈的难度。

3、因果性。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使保险人因受欺诈而赔付了保险金,如保险人对欺诈对方虚构的保险标的、编造的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信以为真而赔付了保险金。只有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与错误的赔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欺诈。而且不管保险人是因欺诈行为造成动机上的错误,还是目的上的错误,只要因欺诈而支付了保险金,两者就具有因果关系。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性

    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据估计,1997年我国保险欺诈金额约为10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的10%左右⑻。这不但给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将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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