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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张琦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它占用了很大一部分的社会经济资源,然而近年来,国企却出现大面积亏损和资产流失。那么为什么国企有着如此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反而比不过资金薄、技术力量不强的私营企业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企的历史沿革、性质、现状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述国企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先来看几项数据,2006328国家统计局对外发布公告,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亏损额合计达1026亿元,比2004年同比增长了56.7%,接近1998年巨亏时的水平,为历史第二个亏损高峰。

显然上述数据与大家眼中一贯乐观的高经济增长率是截然相反的,这也正好反映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历所谓的国企改革所出现的问题,同时国内学者们也掀起了几次对此的热烈讨论。为什么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会出现如此大的问题?为什么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力反而不如民营企业?有学者就认为:利益分化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基本共识的形成越来越受到利益博弈的制约,强势利益集团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加深,财富占有和分配差距日益扩大;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难以获得早期改革中凭借个人努力改变命运的机会;政府决策和职权运作的部门化等等。这些论述比较深刻,但是让一般人看起来感觉有些抽象、难懂,因此笔者从普通学习者的角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浅薄的论述。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概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期,称之为国营企业。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国有国营的体制进行了较多的反思,终于摒弃这种称谓及其所代表的政府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构造,将企业的称谓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改革也深入到财产制度方面,国有企业的称谓流行起来,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中广泛使用。

那么国有企业在《宪法》中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呢?通过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现行宪法中有关国有经济的立法形式,我们可以了解其历史的沿革。

54宪法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75宪法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78年宪法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82现行宪法第七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93年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中,把82宪法中关于国营经济的表述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以上就是国有企业存在及发展的历史轨迹,宪法条文的历次变化亦隐含了其中的经济形态逐步转型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措施,笔者亦认为这是一连串的行政手段,在国内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企业,市长管厂长”的模式,国营企业在当时是绝对的核心。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要进行一个层次发展的需要,于是改革便再次登上历史的舞台。改革开放的浪潮立马席卷这片近乎枯竭的土地,犹如春风化雨般滋润了起来,经济迅速复苏。经过短短二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具体而言,这种转型主要表现为三个类型,1、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2、从农村性乡村社会向工业性城镇化转型,3、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而正是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国企改制问题尤其突出。我们知道,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大概是1~2年后,即79~80年城镇企业改革才开始。在城市,改革的重点是强调国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调党、政分开。

那么什么是国有企业呢,其性质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也是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其核心目标和非国有企业一样,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不是经济组织,而是一种行政组织,相应的其核心目标是实现政治收益的最大化。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是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是“半企业、半政府”的组织。当然,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半企业、半政府”的组织是什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变成什么?变成政府,还是企业?如果它是企业和政府的混合体的话,那么笔者认为它更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政企不分。另外,企业和政府是两种不可调和的因素,当两者出现矛盾时,是谁破坏谁?是谁牺牲谁?这么多年过去了,实践证明,直接受害者是国有企业,间接受害者是政府,最终受害者是人民。因此,我们只能说政府利用国有企业来实现其政治利益。

接着我们来看看经过所谓的国企改革后的现状是什么。

除了文章开头提到的亏损现象外,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一个严重问题,在国有资金重组中,大量的流动资金从国有性质变为其他性质。另外,在现今各大国企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资产负债率高,利息支出费用高,此外,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这些现状使得国企存在和发展的活力逐步减弱,引发了一系列的不利效应。

笔者认为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其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我们知道,国企开始改革后,国家出台的政策就是让国企自主经营,扩大经营权,由厂长经理负责制转为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它的颁布目的来看是很好的,但是往往在实践中出问题。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如果退一步讲,全民所有认为是国家所有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呢?这里面就存在矛盾了。独立的法人应该具备三个独立性: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独立。国有企业既然给了法人资格,那么它就应该有上述三个独立性。

另外,国企高管享受国家公务员级别待遇,在部分人心中就会有可能产生消极思想,反正资产是国家的,自己只不过是代为管理一下,亏了上面承担,自己还是享受各种待遇,因此其敬业精神值得怀疑。在这样的人性因素影响下,玩忽职守、奢侈浪费等现象必定会在管理层中发生,所以这些弊端的存在当然无法和私人创业者并驾齐驱了。

上述种种问题都使得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显得更加迫切。如何在传统国企改革后仍旧问题重重面前提出新的治理模式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企业好比一部机器,无论其配置如何的高端,设计如何的精良,如果它的核心动力系统出现了问题,那么就无法谈效率了。

首先对于一直谈到的产权制度,笔者认为已经很明显不是根本性的问题了,因为资产的来源是单一的,即国家投资。问题是这种“一股独大”的存在是否产生良好的效果,显然实践证明效果并非符合大家预期所想的。所以笔者认为,产权改革中引入产权的多元化,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来达到产权制衡的效果,当然我们大可排除涉及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的经济部门。这种产权间平等对话模式将会给国企带来无限活力和发展动力。

其次,现行公司治理模式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其弊端可想而知,国资委对于全国这么多的国企要委派人员,其任务是十分艰巨的,让它来做好每一个企业的人员分配,似乎是不大可能的,因此问题的出现也在情理之中了。企业管理中,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这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而言,监事会的权限问题十分明显,因为监事会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因此其在企业中的监控力度是不够的。所以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值得考虑。另外,国有企业不设立股东会,然而国资委俨然成了一个“超级股东会”,其对于国有企业的干涉过大,这会使得行政权的干涉进一步介入,又会回到改革的起点。而对于真正的股东(全国人民)没有人关心,从法律角度而言,国资委只是全民的委托人,委托投资。

目前的公司管理制度存在几种模式,而且一些国家都应用的比较好,学习和借鉴别人的经验是我们应该去做的,所以有人会希望把各种模式的优点集中起来,摒弃它们的短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可笑的想法,因为这在理论上讲是荒谬的,现实中也是不存在的,正确的想法是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以确保利益大于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企改革问题涉及面是十分广泛的,除了关键的企业本身外,外部市场因素也不容忽视。鉴于笔者所学甚少,难免论述不当,但是个人还是觉得改革的最终利益者必须是老百姓,因此改革也必须要让老百姓得到拥护,支持改革,也参与到改革中去。如果改来改去,什么也没得到,倒不如借用张五常老师的一句话:不改进国企,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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