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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徐先明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获得胜诉

    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之后,我所徐先明律师代理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于2015年6月被山东高院维持原判,徐律师于2015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7年10月向当事人送达终审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青岛中院和山东高院一、二审判决,确认银行对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徐律师在一审败诉后接受该案,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后,确定该案的关键是银行在知道抵押物被查封之后继续放贷,依法不享有对最高额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证据不足不利的巨大压力下,徐律师展开长达数月的调查,形成包括书面证据、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证据组成的完整证据链,弥补了直接证据的不足。该强有力的抗辩意见虽然未被山东高院二审采纳,但终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支持。

    徐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素养、执著的职业精神成就了该案,获得安吉地方法院、地方政府以及破产企业广大债权人的美誉。

    该案胜诉的重大意义在于:1.直接释放的抵押房产达16000余平方,债权近千万美元;2.该案对金融和破产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该案作为我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得完胜的又一成功案例,对提升我所的品牌形象具有较大的建设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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