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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赛飞:多次书面确认的工程量,一年后还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马某系一名包工头,长期以个人名义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合作,承包水电安装工程。2015年下半年,马某向乙公司承接了一个广场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该广场工程的发包人系甲公司,承包人系乙公司。2016年5月,因为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的原因,马某提出终止合作。之后,马某作为前期承包人与后期承包人及业主代表,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书面确认。随后,马某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第三方某工程咨询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审计。所出具的《结算书》封面上“发包人”处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人”处由马某签字。该《结算书》显示,马某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018978元。2017年1月2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委托支付函》,要求甲公司直接向马某支付工程款2018978元。2017年2月14日,甲公司向马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欠付的2018978元工程款“在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底前付清,每月付款金额总金额平均分摊”。该《承诺书》上落款处仅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甲公司仅于2017年4月7日向马某支付了300000元,其余1718978元工程款并未按期支付。

【律师说法】

   1、马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已由马某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多次进行确认,应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2016年5月,马某作为前期承包人与后期承包人及甲公司的代表,对马某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某广场项目安装已完成工作量》。2016年6月,甲方主动邀请第三方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马某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后得出《结算书》。马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审计单位均在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对结算价2018978元的认可。后于2017年1月2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委托支付函》,要求甲公司公司直接向马某支付工程款2018978元。2017年2月14日,甲公司向马某出具《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中承认欠付的工程款为2018978元。至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的10个月内,四次就马某所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书面确认。马某、甲公司和乙公司三方就工程总价款2018978元应不再存有异议。2018978元应成为本案涉及工程的最终结算价。

    2、甲公司对马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马某于2016年5月与该工程的后期承包人及甲公司的代表就马某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后又邀请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以上书面文件足以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应以此为准。

    2016年6月,马某离开工地,失去对工程的监管。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实时监管着整个工程,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如果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在《结算书》签字确认前提出。现甲公司在确认工程量的一年后才提出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异议,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年时间内马某所建工程可能存在多种变数,而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工程的掌控者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时隔一年提出重新审计,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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