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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明:请求权基础的两难选择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家母公司共同成立丁子公司,若干年后乙公司要求退出,甲乙丙签订股东会决议将丁公司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分割完毕,其中一套房产分与乙公司。翌年,乙公司将房产打八折卖与甲公司,同时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各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款以股金形式支付,定于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支付,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金分三期支付,其中最后一期金额与房款一致,定于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支付,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一年多后,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220余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0余万元,证据是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登记。被告聘请我所徐先明律师应诉,告知未按期付款的原因是房屋未能售出,要求徐律师达成的目标是把房屋退还给原告,或者请求原告宽限,允许分期付款,逐步还清。但徐律师研究案情后,对办案效果有更高期待,多次嘱咐被告暂时不要与对方和解。

开庭前,徐律师将股东会决议和房屋转让协议交与法官,声明该款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屋转让,要求法官通知原告重新选择,但如果原告更换的话,被告要求重新给予答辩期。后法官转告,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如期举行。

法庭上,徐律师除再次声明该款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屋转让,并阐明原被告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逃避房屋转让的缴税义务,股权转让协议最后一笔转让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条款,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庭审后,徐律师进一步以丁公司的名义(因其已由甲公司实际控制)向法官提交书面声明,主张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不仅至今仍在丁公司名下,而且三位原股东未经公司清算程序分割公司财产属于违反公司法的无效行为,丁公司有权实际收回该房屋。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以原告错把房屋转让款当成股权转让款且经法院释明拒不变更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徐律师告知被告既不用退回房屋也不用支付房款时,被告觉得不可思议。乙公司上诉后,甲公司自愿调解,乙公司不得已放弃违约金、放弃部分本金、允许甲公司分期付款。由于一审的胜诉,二审调解中甲公司取得优势地位,调解结果有利于甲公司在所难免。

律师提示

法律上常常存在一笔钱两个甚至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况,选择起来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案原告并非水平低下瞎选择,而是两难,如果选择房屋转让,被告也会另有抗辩。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处理好,才会造成本案的不利局面。律师的介入是越早越好,律师的价值不是诉讼越赢越好,而是诉讼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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