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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宇 金小明:施工期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施工方委托没有资质的吴某于2016614日向某砂场负责人电话通知运送黄砂至其工地(修建公路),砂场负责人即指派员工罗某(无证驾驶)将黄砂运至吴某施工的工地,在罗某倒车过程中碾压了村民梁某及胡某,并导致梁某及胡某死亡的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砂场负责人几经周折找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方宇、金小明律师,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虽然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对砂场非常不利,意味着赔付的钱款无处追偿,但是律师认为本案应该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更为妥当,因交通事故认定已过复核申请期,后起诉至法院,经过激烈的庭审抗辩,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已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罗某负全部责任且罗某已被判刑,被告抗辩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律师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并非对事故责任的终局判定,其性质应定位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终责任应以法院判决为准,而法院所作与本案关联的刑事判决系针对犯罪行为(刑事判决已生效),与原被告双方民事纠纷无涉。被告在此施工,理应预见施工车辆、人员夹杂来往通行车辆、行人的情况将会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显著提高,但被告置上述情况于不顾,未做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未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安全,属疏忽大意之过失,有管理不善之过错,被告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志,也不采取诸如隔离、引导等其他安全措施,显然不能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系多因一果,故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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