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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欣: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吸犯罪能否影响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效力

案情介绍

201033日起至2012121日间,杨某分四次向严某借款75万元,后杨某于2012818日出具给严某两份借条,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45万元,利率均为月息2分。后杨某未归还借款,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其配偶吴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及其配偶吴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民事判决生效后,杨某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吴某以前述所涉借款事实被认定为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应以追赃方式对严某的损失进行追缴为由申请再审,本所叶欣律师接受严某的委托,担任其再审案件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一审、二审判决,查找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再审申请发表了答辩意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事判决确认单笔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并判定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借款人的多次借贷行为又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否影响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对单笔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律师认为: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渉非吸犯罪并不当然无效。本案杨某与严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次,借贷行为渉非吸犯罪并不影响合法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属性。杨某是因为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受到刑事追究,并非是因为单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合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判决并不具有改变民事判决的效力。本案吴某以杨某非吸犯罪否定单笔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对非吸犯罪的片面认识,非吸刑事判决惩处的是借贷行为量化积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行为,而非单个借贷行为本身,单笔借贷行为本身的效力和法律责任仍应遵从民事审判。因此,吴某的再审申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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