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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明:证据造假,律师不容

案情介绍

四-七号码头疏浚工程由某船务公司招标发包,某工程公司中标承包,二者之间有施工合同。某工程公司转包给某疏浚公司,二者之间有施工合同。某疏浚公司转包给某工程队,二者之间有施工合同。卢某与某工程队、某疏浚公司、某工程公司均无施工合同,但确实经项目负责人允许在五号码头施工,直到项目负责人批准卢某的施工船退场。五号码头的工程量由某造价公司审核为114846立方米,某工程队的负责人徐某也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为114846立方米。徐某以114846立方米的工程量和25元的单价向上家(即某疏浚公司)收取五号码头工程款,然后以67333.3立方米的工程量和24元的单价与下家(即卢某)结算并支付五号码头工程款。

接受卢某委托后,徐先明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法律关系,权衡各方面利弊得失,决定以某工程队(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为被告,案经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终以114846立方米的工程量和24元的单价重新为徐某与卢某结算工程款,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了二人之间原有的结算。新结算与原结算相比为卢某挽回了125万元的经济损失。

徐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依托是一份新证据:两张五号码头的水深图,以证明卢某的施工船退场后,徐某进行了补挖才使水深达到发包方的要求,因此114846立方米的工程量不应当全部结算给卢某。二审法官认为此证据非常有力,充分说明了问题的关键,工程量应当在徐某与卢某之间重新分配。为此,徐律师往返于舟山与宁波之间,经过艰苦的取证工作,最后以直接证据及相关佐证证明对方的水深图纯属伪造,伪造相关人员为此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徐某为求自保,同时在伪造相关人员对其施加压力的情况下,不得不主动撤回上诉。

案件结果

卢某对徐律师在一、二审中的工作深表信服,继续委托徐律师代理申请执行。徐律师向法院送交申请执行书后,立即调查徐某的财产状况,最终找到其在造船厂建造中的一条尚未完工的新船。徐律师拿着新船照片找徐某谈判,达成执行和解并将判决金额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律师提示

证据造假是部分诉讼参与人自作聪明铤而走险的选择,但假的真不了,奉劝当事人谨守诚信高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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