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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明:请求权对象的两难选择

案情介绍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其某外墙工程邀请招标,朱某找到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司挂靠,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向被告递交投标文件,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尚需交纳20万元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朱某通过中间人沈某找到陌生人原告张某帮忙,张某于投标截止日下午向被告账户转入20万元,未注明款项用途。由于原告久未出现,被告相信朱某的主张,将此20万元当作朱某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入账。此后,朱某未中标,由于被告联系不上原告,经朱某再三请求,被告将20万元退还给了朱某。翌年张某向法院起诉,以其本人(而非代他人)向被告投标未中标为由,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被告委托我所徐先明律师代理。

徐律师分析被告败诉可能性主要在于:一者,原告手里拿着被告的招标文件,其向被告投标的表面证据成立;二者,20万元钱属于原告无疑,终究必须有人向其承担还款责任,不是被告就是朱某。

在第一个难点上,徐律师首先强调虽然招标文件是原件不假,但质疑其来源:原告承认没有收到被告的邀请,是从朋友处听到消息自行去被告处领取的;这不合逻辑,因为招标文件上写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没有邀请自行去领尚有可能,但被告将招标文件交与一个未邀请过的陌生人则绝无可能。其次,原告自行投标存在无法解释的逻辑矛盾:原告承认其未提交投标文件的原因是未找到符合资质要求的挂靠公司,但原告却在投标截止日的下午为自己交纳20万元保证金;这是不可理喻的,在截止日的下午尚不符合投标条件,投标地位不保,交保证金还有何用?唯一能解释通的就是受人之托帮某个符合投标条件已经递交投标文件的人交纳。

在第二个难点上,徐律师首先请朱某出庭作证,朱某承认其通过沈某向原告借款缴纳本案投标保证金的事实,声称愿意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徐律师多次联系中间人沈某,希望其证明原告帮朱某交纳保证金的事实,可惜沈某拒绝。再次,徐律师请被告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出庭,证明被告向朱某退还的20万元与原告交纳的20万元属于同一笔款项。

案件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白折腾一场。

律师提示

由于朱某严重缺乏偿还能力,原被告任谁输掉本案官司,20万元基本都是追回无望。这是原告错误选择的动机所在,但俗语云“冤有头债有主”,法理曰“以事实为依据”。打官司,务必要尊重事实,找正确的而不是钱多的被告。本案原告,明知自己的钱是“借”给朱某,非要说是“投”给被告,其心不正,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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