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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英:如何避免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

基本案情:甲、乙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310月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第二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就感情是否破裂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不存异议,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双方发生了严重的分歧。甲父亲是自己办公司的,在甲与乙结婚后以后,甲父亲多次出资为小夫妻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型物件。而甲在婚前有一套商品房,在2000年全资购买,200811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欲购买某小区一套排屋,和乙口头约定该排屋由甲一人出资并登记在其一人 名下作为甲的个人财产,乙表示同意。甲遂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在200812月份转让他人,所得转让款100万元,20092月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共有人一栏明确写明“单独所有”,在买受人签名处一栏也只有甲的签名,余款按揭贷款100万元,每月由甲父亲出资负责归还。在审理过程中,乙对甲父亲出资购买的汽车及排屋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因时间的问题,甲在出售婚前财产后所得款项的流水证据已经毁损,且因为生意需要,该转让款已经被多次动用,尽管卖房和买排屋之间的时间并不长,但还是不能完整的证明最终向房产公司交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是来源于转让婚前个人房产所得,再结合之后由甲父亲每月出资的还贷,因为甲父亲都是每月拿了现金交付给甲,由甲存入自己的账户,因此 就还贷部分要主张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缺少相应的证据。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对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满意。

办案经过:本案接受代理后,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甲婚前个人房产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向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流水凭证,及调取甲方父亲每月取款的凭证,以此来极力主张购买排屋的款项完全来源于甲个人,虽然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但通过款项的来源,买卖合同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等方面来主张该排屋的性质为甲个人所有,当然,承办律师也完全考虑到了本案中如果不选择调解,该排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很大,鉴于此,在综合全案考虑的情况下,最终甲以该排屋70%的价值比例与乙进行了协调。

律师提醒:在婚姻案件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如何有效的隔离至关重要,也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难以取证的尴尬局面。1、如果涉及有婚前存款,建议建立专户,并在登记结婚前去一趟银行,把当时的银行存款的余额打印出来,盖上银行的公章,账户的钱最好不要进进出出,婚后的共同财产可以开通一个新的银行账户,以免混同。2、如果涉及婚前有个人财产(存款、房产、汽车等物权),婚后需要用婚前财产投入购置共同财产的或者自己单独所有个人财产,建议保留好婚前个人财产的原始证据及转化为货币以后的流水明细,建议为该笔资金建立专户,不要进进出出,在婚后购置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所需资金从专户直接转账到商家,这样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以剥离投入的个人财产,纠纷发生时至少可以先拿回个人投入部分再进行分割,当然能够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那是最好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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