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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莲: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

20142A()B(女,患有精神病)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3月登记结婚,A给付B父母彩礼现金人民币70000元,20149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宴,在婚宴的第二天晚上B就离家出走,自20149月起AB一直分居,双方没有孩子,没有共同财产。A委托本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经过调查取证,发现B2011年就患有分裂性精神病症状,B婚前就隐瞒了精神病,并且病症一直持续,后又查出,AB分居期间,B的母亲为其办理了残疾证,显示精神分裂症四级。到底是确认婚姻无效?还是起诉离婚?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不当然导致婚姻无效。本代理人和委托人沟通之后,决定起诉离婚,将B的父母作为B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案件开庭之前,代理人多次去B的家里与其父母沟通,但其父母坚持不离婚,如果“赔偿”10万元,就同意离婚,后代理人又与B所在的村委会、妇联取得联系,希望帮忙沟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但是,均无果。本案开庭审理之后,本案的承办法官又多次去村里走访,做思想工作,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与精神病人的离婚的法定理由是看其存在的婚姻是否已破裂,如果感情破裂是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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