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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浩强:不立遗嘱,子女难以继承

【案情简介】

AB系亲生姐妹,其父母已于十年前离婚。2016年,她们的父亲C因病去世,留下遗产,该遗产为湖州某小区内的一套商品房。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姐妹俩去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被告知因无法证明系合法唯一继承人,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办案过程】

在接受A的咨询及委托后,本律师仔细梳理了A的亲属关系,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首先关于配偶问题,C在与AB的母亲离婚后,又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去世前是否登记离婚无法确定。经律师申请向民政局取证得到,C201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至去世前未办理其他结婚登记。

其次关于子女问题,由于A的户籍不与C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下,无法证明AC的合法继承人。经向公安机关查询原始户籍档案及向多方行政部门调查,才证明了AB姐妹系C的女儿,具有继承资格。

最后关于父母问题,由于C的父母早于九十年代便已去世,且C系从外地迁来湖,未查询到任何死亡证明。只能回到C的老家,找寻家族的祖坟,才取得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整理完上述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后,本律师代理A,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向B主张分割C的遗产,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继承难的问题。

【律师点评】

在我国,尤其是老年人忌讳有关死亡的话题,不愿意把问题摆在桌面上,往往选择把本来自己应该处理的事情留给后人,以维持表面的和谐。因此大多数人没有也不曾想过立遗嘱,特别是很多老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一个子女,没有立遗嘱的必要。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仅仅只有子女,因此如果老人事先不立遗嘱,对独生子女而言,本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将被动减少;对老人而言,个人的财产也没能按自己的意愿来传承。继承难已然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改变现有观念,明白立遗嘱的重要性,不仅是对老人的个人意愿尊重,更能减轻子女将来继承的负担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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