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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芳芳:交通事故中受害方与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存在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份黄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期间肇事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与黄某进行协商,三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中保险公司提出仅赔偿黄某医药费以及本次车损费,其余未涉及费用视为黄某自愿放弃。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就将约定好的2万元打入黄某的账户。然而在黄某后续治疗过程中发现自己所花费的医疗费、手术费等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数额,黄某于是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发现:1,黄某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关键的赔偿条款指向不明确,就条款中描述的“未涉及条款”作为起草该协议的保险公司并未具体说明;2,协议中有关伤残的级别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均未体现;3,该《协议》载明该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但在实际中黄某手中的的《协议》并非是原件。

律师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就该次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向黄某进行答复:首先鉴于黄某的伤情已经稳定,律师建议黄某就自身的伤情向湖州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律师建议黄某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尽快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后黄某的伤情经鉴定显示:其伤残构成10级,同时其作为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也应当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经律师计算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远远超过了《调解协议》上所载明的赔偿款。

律师针对于上述情况,向法院主张该《调解协议》协议显失公平,理应撤销。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出:1、该《协议》当中的重要条款指向不明,作为起草该协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就该协议的条款进行解释;2、按照黄某的实际损失向其赔偿。最后,法院也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同时保险公司也同意再向黄某赔偿12万元。

【律师点评】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由交警针对于双方的主次责任进行划分;

作为受害方,在不了解自己的伤情的前提下不可轻易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而应当第一时间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免在后续主张赔偿时令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以上两点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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