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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新:医疗损害责任中的鉴定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1日晚章某因为“上腹痛1天余”在湖州A医院急诊治疗,查B超发现“膀胱顶部占位”,为了进一步治疗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7日在泌尿外科住院治疗16天,入院诊断为:膀胱占位。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4年10月30日行膀胱肿瘤电切术,术后病理提示:膀胱肿瘤粘膜慢性炎伴brunn巢形成,术后予以抗炎止血等对症治疗。2014年11月6日行膀胱膀胱灌注化疗术,化疗后第二天予以出院,《出院记录》记载:白细胞计数(WBC)3.7*10^9/L;血小板计数(PLT)98*10^9/L。出院诊断为:膀胱肿瘤、前列腺增生、左肾上腺占位。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多饮水,少辛辣、烟酒;2、如有不适及时复诊;3、门诊定期膀胱灌注治疗。4、出院一月,再来门诊复查。

    2014年12月9日因“膀胱电切术后1月,为行灌注化疗”再次到湖州A医院门诊检查,收住院。入院辅助检查:血RT白细胞计数(WBC)2.5*10^9/L;血小板计数(PLT)54*10^9/L(根据《24小时出入院记录》记载,无化验单):2014年12月10日行(生理盐水40ml+羟喜树碱针20mg)膀胱灌注化疗。于化疗当天予以出院。

    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15日在湖州A医院内科住院治疗15天,入院诊断为:脊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予以输血小板、促血小板生成、促诱导分化及生物反应调节、止血、补液等对症处理。病情趋于稳定后带药出院。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2日病情加重在湖州A院再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脊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脑血管意外;3、感染性发热考虑;4、膀胱肿瘤切除术后;5、高血压病。5月22日下午病情渐进性加重,高热,腹胀明显,转入EICU,予以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抗感染、抗休克等对症治疗,当晚突发心肺骤停。后出院回家,出院诊断为:1、感染性发热考虑:血液感染首先考虑;2、肠梗阻;3、颅内病变、脑出血;4、脊髓增生异常综合症;5、膀胱肿瘤切除术后;6、尿潴留。回家后于当天夜里死亡。

【办案过程】

    死者发病是因为膀胱炎症导致的占位,当时医生根据病理检查也说不是恶性肿瘤,问题不大,为了预防恶变,建议患者进行预防性化疗,但是,治疗半年多,患者却死于血液方面的疾病。患者家属不能接受,找到治疗医院讨要说法,但医院解释说是死者自身疾病引起,与医院治疗无关。尽管多次到医院交涉,但都被医院方强势回绝。带着诸多的疑问与不甘,家属通过熟人找到了徐俊新律师,徐律师在仔细查看全部的病历资料及化验报告后,明确膀胱的炎性占位确实不是也不会导致患者的死亡,患者真正的死因为血液方面的疾病脊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表面看,患者的死亡确实与医院治疗膀胱炎症无关。但是,医院方在手术切除膀胱炎性肿瘤后做了两次预防性膀胱灌注化疗手术,徐律师根据所学医学知识,并通过查找相关文献资料,找到了导致患者死亡的脊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疾病与化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科学依据。同时还根据病历资料发现医院方在化疗过程中没有严格掌握化疗的适应症、没有及时检测重点指标,丢失化验单据等方面存在过错。

    为了讨回公道,死者家属委托徐俊新律师代理诉讼,状告湖州A医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起诉后,法官表示其不懂医学,为了找到审判依据,要求在诉前进行医学鉴定,医院方也认为其没有过错,也提出了将案件送医学会进行鉴定的要求。

    经过医院方的申请,通过法院委托平台,原被告双方确认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为:1、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

    在鉴定过程中,徐律师向鉴定机构详细地写出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陈述书,并在鉴定时,到场协助患者家属进行听证。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机构在对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死亡的结果之间,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次要责任(10-15%)的鉴定意见。因为法院没有立案,考虑到诉讼成本,代理律师协助家属通过湖州市医调委与医院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最终,医院方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该案件取得了满意的代理效果。

【律师点评】

1、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存在多大程度的关系?

2、对该医疗损害案件,因为专业性较强,一般法官都会要求原告进行医学鉴定,就目前医疗损害的鉴定状况而言,存在着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所的二元化鉴定模式,两种鉴定的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不一样的,鉴定的结果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都有很大的学问,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3、医疗损害的案件,如果走到医疗损害鉴定上,鉴定结果对法官的判决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充分重视鉴定工作,在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准备《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陈书》,同时在鉴定听证会上要做详尽的陈述,做好与鉴定专家的说服沟通工作。

4、对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要及时提出异议,尽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法官而言基本都存在以鉴定代替判决的情况。因为社会环境复杂,即便,鉴定结果不理想,但是,只要确信医疗机构在损害后果上有过错,就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在庭审中,用有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说服法官,让法官进一步确信“自由心证”,从而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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